2014-07-17 15:23:25 河南招警考试网 //ha.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河南招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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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内,决定较轻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法定处罚孤独低限以下给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形,不需要给予处罚,决定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除规定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外,还在第19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情节特别轻微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去的被害人谅解的;四是主动投案,像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是有立功表现的。
(2)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内,决定较重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四种: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对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5.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这就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的规定,即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效时限。超过了这个期限的,就不再处罚。该条规定说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即使以后发现也不再追究。这里的“公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指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且,“公安机关发现”除公安民警亲眼看见外,还包括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或群众举报,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交代等等。
追究时效期限如何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2款作了规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据此,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日即作为追究时效起算时间。而“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连续数次赌博,连续数次酒后开车,或经常倒卖车票、球票、演唱会票等等。所谓“继续状态”(也称“持续状态”),是指某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状态处于持续中,例如,转借机动车牌照3天,冒用他人户口证件5个月,隐匿文物半年等等。对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应当从后一次行为或行为终了的那起算。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范畴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由人们共同遵守一定行为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他主要包括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社会活动秩序等。良好的、井然有序的公共秩序,是维系正常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必然给人们的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带来混乱。损害人们的根本利益。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为一节七条,即第23条至29条,其中包括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环选举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以煽动谎报险情,投放虚假危险位置或者扬言实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不特定”是指违法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如果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实施,气行为后果就是具有危险性,广泛性。行为人不仅实现往往难以预料,而且难以控制。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生产、工作、生活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某种行为只是指向或侵犯了特定的即事先确定了某个或某些人的人身安全或特定的公私财产安全,并不直接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则不构成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而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或侵犯公司财产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为一节十条,即第三十条至三十九条。其中博阿口违反国家有关危险位置管理规定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妨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违反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违法施工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里切实有效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肃惩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设定为一节十条,即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九条,距离包括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冒犯性乞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务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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