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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2014河南政法干警辅导 专题:2014河南政法干警专题 课程:2014河南政法干警培训课程

  汇总:历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面试时间 考试真题 真题解析

  根据去年河南省政法干警的招录日程,现在离考试时间备考还剩2个月不到的时间,从2013年的河南省政法干警的考试内容得知,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在华图广大备考学员中发现,很多学生将民法视为最简单的科目,但是殊不知在民法复习备考的过程中存在诸多误区,结果导致成功率减半。为此,以期能给在民法备考道路上苦苦寻找方法和思路的华图的各位学员带来些许帮助,华图教育特整理了一些民法备考误区,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及时改正,复习有质的提高。

  误区一:法律就是背,背会了就考好了

  这是大多数一个法律的门外汉所讲的话,甚至有些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了四年、七年法律也没有掌握法律的学习方法。只是单纯地认为法律就是一些条律条文,背会了,一切就好了。但是,很多学员会发现,坚持这样一个理论会出现一系列地问题,诸如:背不会,那么多地条文不知怎么背,不知从何背起!背会了也不会做题!今天背会了,过一周又全忘完了等等……

  这就衍生出一个民法如何学的问题,民法本身是一个幸福的学科、一个万能的学科。之所以说她是幸福的、万能的学科,是因为民法本身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能剥离了生活去思考和学习民法,我跟学生们提的要求就是要站在一个民法立法者的角度去看问题,去理解民法的各个法条和理论的设计。这就要求大家要做到两点:第一,联系生活去理解民法的条文;第二,将民法的六个基本原则谙熟于心,并知其内在含义。有此两点,对民法整体知识框架的学习都会有很大的助益。

  所以说,民法不能死记硬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将整个民法体系在自己的脑子里架构起来。

  误区二:对一个问题过于深度钻研,对整个民法体系把握不到位

  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类学员,就是对一些问题钻研地很深,这样是我所提倡的。但要注意一点,这样的钻研要和自己的备考时间及自己的自学能力相适应。即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政法干警民法的备考和学习要有的放矢。

  通过比较最近五年的政法干警民法考试的大纲大家可以发现,自2010年以后,大纲几乎没有变动,只有2011年增加了一个荣誉权的内容,但至今没有怎么考过。大纲分七章,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继承、民事责任。很少有同学会认真地研读过一遍。原因其实很简单,从薄薄地几页纸上同学们看不出什么内容来。但我在授课的时候会花上半个小时地时间解读大纲,让同学们对考试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另外,在授课地过程中会根据大纲及自2009年以来的真题来把控课程的难度和深度。不让同学们有太多的记忆负担。那么,同学们在自己复习的过程中也可以按照老师授课的这种思路进行,针对真题进行难度的分析。不要做太多过难、过怪、过偏地题。反而要对一些比较细小比较易忽略的考点进行全面的掌握。

  法学毕竟是一门社会学科,社会学科的学习不同于理工科,理工科的学习和对一个问题深度剖析,就像挖一口井一样,挖得深了自然也就有水了。但社会学科不同,他要求学习者要读大量地书,或是对一本教材前后比较,相会互迁移去思考。比如民法总论是整个民法课程的纲领性的篇目,虽只占百分之二十的分值,但其学习却要充分地重视起来。另外接下来的几章的学习也都会相互影响和帮助。所以我个人觉得,社会学科的学习像是挖河,一层一层地挖,空间大了,容量大了,可贮的水就自然多了。

  误区三:对知识点的学习囫囵吞枣,没有真正的理解,凭感觉做题。

  相信准备过政法干警考试并看过民法的同学应该会注意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不少同学对附条件和附期限往往是傻傻地分不清楚。比方说这样一道真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卖给乙。该合同属于( )

  A.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这题的正确答案是C。有不少同学感觉这是一道附延缓条件的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卖给乙”,那么认为甲父死亡不就是一个条件吗,条件成就了就卖房子吗?据此选A。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是彻底错了。

  对附条件和附期限一定要明白的是两者的区别:

  A.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B.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C.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解读一下这几点区别,首先条件是不确定的怎么理解,就是所附的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必将发生的为无效条件,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也是无效的条件。比如:尔康去紫薇家买鸭子,紫薇说:“山无棱、天地合、江水为竭,冬雷阵阵、夏雨雪乃敢卖给你鸭子。”如果尔康听到这样的话,他会怎么想?又会怎么说呢?尔康会说:“卖你妹啊,神经病!”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民事行为所附条件为不可能发生的是一件多么滑稽的事情。有此一例,相信可以记牢什么样的条件可以附了吧!

  再看一看甲父死是一个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问题,我们说期限的时期是确定的,不确定为条件,怎么理解?意思是这一天的到来是可盼的,比方说甲父的死亡,一百岁长寿了吧,如果一千、一万年才死,那就成了王八、乌龟了。但那又怎么样呢?神龟虽寿,犹有竟时。说白了,总有一天会死。这一天终将来临。

  希望广大备考学员在民法备考中能够少走弯路,积极备考,科学规划。如在备考途中遇到困难或者有任何不解的地方,都欢迎广大学员咨询华图教育,一线名师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备考指南,帮助你实现备考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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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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