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6 11:56:06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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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题目中犯罪人已经看到王某昏迷倒地,说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不是正在进行中,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张某仍猛刺王某心脏的行为具有杀死王某的故意,从而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王某昏迷倒地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B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而是构成故意犯罪。
C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王某昏迷倒地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更不构成防卫过当。
考点
常识判断
法律
刑法
来源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第2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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