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6 11:56:07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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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第二步,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都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对于犯罪的性质和结果有共同的认识,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办理业务之便与戊串通,恶意制造保险事故将理赔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戊与乙同谋共同实行了贪污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2条对贪污罪共犯的规定。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胁从犯并非“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只是受“胁迫”而态度消极地实施犯罪行为,缺乏积极主动精神,因此可以判断“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被胁迫人没有犯罪故意,故不算共同犯。
B项:根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可见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罪。
C项: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甲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以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而乙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乙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构成盗窃罪。
考点
常识判断
法律
刑法
来源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第2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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