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3:31:54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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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大家带来《继承法知识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知识点1: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根据最新的法律《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做判断题的时候一定要有前提条件,不能直接说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试题回顾1(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5.12,四川省属):
(判断简析-不定项)【资料】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继承时不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2.为什么?
A.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基本法之一,任何下位法不能与之冲突
C.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虽然不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是我国民法有其他保证胎儿合法权益的规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时应适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1.【答案】错误。解析:因为 根据《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胎儿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答案】CE。解析:由于本题是2015年考的,所以当时运用的事民法通则,所以根据当时的法律只能选择CE选项。《继承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适用继承法规定。《继承法》规定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说法不正确。
试题回顾2(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7.12,四川省属):
(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涉及遗产继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正确。解析: 《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本题说法正确。
知识点2:继承的顺序,具体知识点如下:
①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②代位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产的概念: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⑤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继承法》 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⑥遗产分割期间,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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