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3:31:54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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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大家带来《善意取得制度你懂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善意取得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适中,常见案例考察方式,需要大家对于这个知识点理解把握,对于这个知识点,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题目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所有权的概念
指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善意取得
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1)条件: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2)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小试牛刀】甲将汽车以15万元价格卖给乙并交付,后甲从乙处借回该车,并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车仍由甲占有。乙得知后,要求甲、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类由甲赔偿
B.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丙连带赔偿
C.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D.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答案】C。解析:本题中,甲交付给乙后,乙取得所有权,甲将车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1)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5)已完成交付。甲虽将车辆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善意的丙,但未交付,因此即便是办理了登记手续,丙也没有善意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C。
【小试牛刀】丁某是一外企的高管,因公司派他到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故把自行车委托给朋友邓某保管,后邓某因投资失败缺钱把自行车质押给了李某,李某通过正常途径把自行车卖给了方某,方某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被艾某偷走。公安机关在一次例行检查时把艾某和自行车一起扣押,那么有权从公安机关处取回自行车的是()
A.邓某
B.李某
C.方某
D.丁某
【答案】C。解析:解析:《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见,质权作为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由题干可知,李某取得了该车的质权。后李某通过正常途径把车卖给了方某,方某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虽然后来车被艾某偷走,但方某作为车的所有权人仍然具有车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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