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4:28:35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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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大家带来《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直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中,宪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其中选举制度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一个送分题,对于这个送分题,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例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何为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二.选举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
三.选举大会主持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四.如何当选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例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是:
A.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B.永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C.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D.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永济市是山西的一个县级市。故本题答案选B。
【例题】在一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某高校选区应投票的选民人数为5000人。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为2350人。根据投票结果,张某获得1675票。李某获得1042票。赵某获得778票。依照法律规定,当选的代表为()
A.张某
B.李某
C.赵某
D.三人均未当选。
【答案】D。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选民人数不满足半数,故均不得当选。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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