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分校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河南人事考试网 >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 > 备考技巧 > 法律小常识——贪污贿赂罪有哪些?

法律小常识——贪污贿赂罪有哪些?

2020-04-02 17:06:02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

  【导读】华图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同步发布:法律小常识——贪污贿赂罪有哪些?,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 。

【导读】

华图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小常识——贪污贿赂罪有哪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为了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成立了反贪反腐的专门机构——监察委员会。然而贪污贿赂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规定在刑法第八章,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统一规定的一类犯罪。这其中包含的罪名多达十几种,在公职类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有: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探讨一下,关于贪污贿赂罪的相关知识点。

一、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照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是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四、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八、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热门推荐:

  以上是法律小常识——贪污贿赂罪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法律知识,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频道。

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信息

本文标签: (编辑:admin)
活动推荐
热门课程
联系方式
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识别左图:客服二维码
关注获取:每日信息资讯
精品内容抢先看,专业客服答疑
河南华图微信

贴心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识别左图:客服二维码
验证信息:法检
精品内容抢先看,专业客服答疑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联系我们
微信二维码

华图教育官方微信

华图总部: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8296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华图分校:河南华图

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培训基地
(红旗路交卫生路东50米路北)

客服热线:0371-87096515

网站://ha.huatu.com

  • 郑州
  • 洛阳
  • 新乡
  • 信阳
  • 南阳
  • 开封
  • 驻马店
  • 三门峡
  • 许昌
  • 安阳
  • 濮阳
  • 平顶山
  • 焦作
  • 商丘
  • 周口
  • 漯河
  • 济源
  • 鹤壁
  • 华图总校

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1-87096515

网站://zhengzhou.huatu.com

洛阳西工区建业凯旋广场东侧商务楼8层

客服热线:0379-62275677

网站://luoyang.huatu.com

新乡市金穗大道星海假日王府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3-2618333

网站://xinxiang.huatu.com

信阳市解放路与统一街交叉口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6-6151778

网站://xinyang.huatu.com

南阳市卧龙路工业路交叉口西北角向北100米路西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7-63192111

网站://nanyang.huatu.com

开封市金明广场北200米路西全季酒店三楼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1-23157086;0371-22663306

网站://kaifeng.huatu.com

驻马店市文明路与雪松路交叉口一楼门面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96-3300899

网站://zhumadian.huatu.com

三门峡市建设路与六峰路交叉口向北20米,美居商务酒店院内

客服热线:0398-2182333

网站://sanmenxia.huatu.com

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与魏文路交叉口东北角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4-8389007

网站://xuchang.huatu.com

安阳市中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北50米路东—万达写字楼1307-1311号

客服热线:0372-5956000、5956056

网站://anyang.huatu.com

濮阳市开州中路与政和路交叉口向东濮阳华图

客服热线:0393-5388008、8977110

网站://puyang.huatu.com

平顶山中兴路与和平路步行街交叉口基泰大厦808室

客服热线:0375-6122612

网站://pingdingshan.huatu.com

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太极景润(太极广场)焦作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91-3675776、3885776

网站://jiaozuo.huatu.com

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宇航路交叉口市一高对面往南50米

客服热线:0370-2788345

网站://shangqiu.huatu.com

周口市大庆路北段腾龙名都小区

客服热线:0394-8688160

网站://zhoukou.huatu.com

漯河市交通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老桥北)兰乔圣菲南门东10米华图教育一楼门面

客服热线:0395-3336991、3291848

网站://luohe.huatu.com

济水大街与文昌路交叉口(鸿运楼)西北角教育书店5楼

客服热线:03922788587

网站://jiyuan.huatu.com

鹤壁淇滨区九州与与步行街西侧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

客服热线:0392-2788587

网站://hebi.huatu.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邮编:100036

行政总机:010-68296100

全国热线:4006-01-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