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7:06:02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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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华图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共同犯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实行犯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犯的分类及处罚
(一)主犯:
1.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处罚原则: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1.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1.概念: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2.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1.概念: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题巩固】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选项是正确的有:
A.甲与张某互不相识,共同在一仓库内行窃。两者是盗窃罪的共犯。
B.乙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乙是抢劫罪的共犯。
C.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丙是盗窃罪的共犯。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选项B正确,乙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却实施拦路抢劫,因无论在什么地方采用何种方式实施抢劫行为的,都成立抢劫罪,抢劫的地点及方式对该罪的构成不产生影响。选项C正确,丙只是为吴某入户盗窃放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丙所认知的范围,属于超出共同犯罪内容的行为。因此,丙和吴某只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吴某抢劫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吴某自己承担。选项D正确,因为丁已经完全消除了其对孙某的帮助,之后孙某的盗窃完全是靠他个人的手段及方式完成的,丁对既遂结果的发生未起到帮助作用。因此,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答案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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