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7:06:04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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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华图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民法-不当得利考点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不当得利是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民法中债的重要知识点之一,也是我们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必备的考点;接下来将从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并着重对各个具体知识如何进行考察进行详细地学习讲解,帮助同学们将事业单位中不当得利的考点一网打尽。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主体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利益从而使自己财产总数得到增加。要构成不当得利一方必须获得实际利益,若果没有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小王订了牛奶,但送奶工将牛奶送到了邻居小周的奶箱里,小周发现后,以为是恶作剧,将其扔到了垃圾桶里,则小周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失。
在双方同一个法律事实里面,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受到侵害,财产总数有所减损。
注:若在法律事实中,一方获得利益,但是另一方没有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小张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时候买了小李的一套房,后房地产市场走热,该房增值40万;则小张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一方获利和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正是因为一方获利而导致另一方权利受损,同一个事件或行为种的因果存在必然联系。
【例】乙偷得甲的现金,向丙还债。此时,丙不构成不当得利,甲无权请求丙返还不当得利;而乙则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现金。
(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就是指一方没有合法的依据而获得财物。
注:如果获利的一方的获利行为有合法的依据,则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三、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注:①不当得利的原物,在不当得利期间产生了孳息,则返还时不当得利人应将不当得利的原物及孳息一并返还给受害人。
【例】甲捡到乙5万元存入银行,后存款获利3000元。则甲应将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3000元一并返还给乙。
注:②不当得利的原物,在不当得利期间,发生了全部或部分的毁损灭失;其返还规则为:(1)善意不当得利人(不知获利)以返还时的利益为限,即不负赔偿责任。(2)恶意不当得利人(知已获利)以得利时的利益为限,即应负赔偿责任。
【例】甲、乙两家鱼塘相邻。一日天降大雨,甲鱼塘一条鱼跳进了乙的鱼塘。三日后,因大雨导致山体滑坡,乙的鱼塘被埋,鱼塘里的鱼全部损失。如果山体滑坡时,乙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的鱼跳入自己鱼塘的,不负赔偿责任;反之,乙则应赔偿甲损失的鱼。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考察频率较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是大家学习中的重点,祝大家都可以攻坚克难,。
以上是民法-不当得利考点汇总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法律知识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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