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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无因管理考点汇总

2020-04-02 17:06:06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

  【导读】华图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同步发布:民法-无因管理考点汇总,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 。

【导读】

华图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民法-无因管理考点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无因管理是经常考到的题目,也是我们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必备的考点;接下来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并着重对各个具体知识如何进行考察进行详细地学习讲解,帮助同学们将事业单位中无因管理的考点一网打尽。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注:“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相反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父母照顾未成年子女,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管理;这两种行为都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主观上为他人谋利意思表示

注:主观意图是有为别人谋利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只为他人的利益,也可以是既为他人也为自己的利益(人我兼顾),但是不可以“纯为自己”的利益。

【例1】甲见邻居乙的房屋失火,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主动帮忙救火,因烧伤造成损失200元,则构成无因管理。

【例2】甲的邻居乙居家搬迁到外地多年,原有房屋已垮塌过半,毫无价值。一日,改房屋失火,甲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主动救火,因烧伤造成损失200元。因乙的原有房屋是否焚毁对乙而言毫无价值,故甲是“纯为自己”,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3】张三误把李四的羊当成自己的羊饲养了一个月;因为张三没有未为李四谋利的意思表示,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客观上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注: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为他人事务,同时管理他人事务应当尽到妥当管理(妥当管理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做出了应有努力)。

【例1】张三误把自己的羊当成了李四的羊饲养了一个月;因为张三管理李四事务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2】某日晚,张某拾得熟人王某的自行车,就给打电话告知了王某。因为天已经很晚,张某想将自行车放在小区的车棚里,但车棚已上锁,张某只得将自行车推到自己住的单元楼下。第二天一早,王某来取自行车,发现自行车被盗。对于案例中王某的自行车被盗,张某已经做到了无因管理行为的妥当管理,故由王某自行承担损失。

(四)他人须是特定的人

注:因为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债具有相对性,所以无因管理中的他人必须是特定人。

【例】下大雪后,甲把一条无人管理的道路的积雪用化雪剂来化雪。因为方便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路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注: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所受损失是可以要求本人偿还的,但是不可以索要报酬。

【例】老人乙在路边摔伤,甲花了50元打出租车把老人乙送往医院,为了路上照顾老人乙,甲的手机丢失。1.甲支付的50元出租车费和丢失的手机是否可以向老人乙主张偿还?可以,因为50元的出租车费用,属于因无因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丢失的手机属于因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向本人乙主张偿还。2.问若途中老人乙的手机丢失是否能向甲主张赔偿手机?不能。因为此无因管理中甲无义务为乙保管手机。3.甲可不可以向老人乙索要报酬?不可以,因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无获得报酬的权利。

无因管理是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只要掌握其中的核心思想,理解其中的含义,并且把握其中的考点,可以至少提高5分以上,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通过案例的分析理解其中的内涵,华图教育在备考路上与你同在!

  以上是民法-无因管理考点汇总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法律知识,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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