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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河南省考汝南县公安局岗位在本次招录中是否会通过其他途径通知报

2022-01-22 20:58:55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河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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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河南省考汝南县公安局岗位在本次招录中是否会通过其他途径通知报考者相关事宜?

  答:本次考录各环节相关信息均通过考录专用网站予以发布,一般不会采取其他方式或通过其他渠道联系报考者,报考者应随时关注相关考录专用网站。

2022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招录专题

2022河南省考汝南县公安局岗位预计将于2月份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上发布公告,汝南县公安局的岗位预计于3月份开始笔试,备考时间紧张,建议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准备公务员考试,多做试题。

  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汝南县公安局岗位笔试题目练习及答案解析

  [单选]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 它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B . 它是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C . 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 .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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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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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诉讼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符合法律规定,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D。
【2009-浙江-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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