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2 02:23:56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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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目前在全国来说,甚至各个省份也是不统一的,具体的考试内容要看你所要参加考试的单位性质和所在地。一般分为综合类、教育类和医疗卫生类等等。事业单位考试有作文存在于公共基础知识部分。
具体考试内容:
(一)公共基础知识
1.政治知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党和国家的发展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等。
2.经济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宏观和微观经济、产业经济等。
3.管理知识:管理基础理论;政府职能和公共管理;事业单位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有关知识等。
4.法律知识:法律基础理论;常用法律、法规知识及运用等。
5.道德知识:思想道德修养、社会公德、职业与职业道德等。
6.公文写作知识: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及相关应用等。
7.国情区情:国情与广西区情,涉及社会历史、地理概况、自然资源、社会发展、主要政策和经济、发展改革等。
8.基本常识:人文、科技、历史、文学、地理、物理、自然、生活百科等常识。
(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言语理解与表达:对文字材料的理解、分析与运用。
2.数量关系: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
3.判断推理:对各种事物关系进行分析推理。
4.资料分析:对文字、图形、表格等各种形式的数据性、统计性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加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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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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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人格权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扩展知 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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