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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政法干警考试 政法干警培训 政法干警招生简章 政法干警辅导 政法干警考试内容 政法干警考试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真题

  河南政法干警从09年开始招录,每年河南政法干警公告出来一般在6、7月。河南政法干警专科层次一般考行测、申论和文综。本科层次行测,申论和民法。其中文综和民法在总分的50%,其中重要程度由此可见。将从民法各个方面对民法进行剖析,希望对参加河南政法干警的考生有所帮助。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可见,物权的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

 

  (一)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特定物的权利。因此,首先,物权以特定物为权利客体。在不特定的物上不能设定物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须具有特定性。其次,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是指对物加以控制、管领、处分。这种控制、管领、处分既可以是对物的实体的控制,也可以是对物的价值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使用、处置,也包括法律上的使用、处置。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需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即可实现。例如,所有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依法直接对其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但权利人支配标的物并非其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支配标的物而享受物的利益。当然,由于各种物权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不同,其权利人所享受的物的利益也不同。例如,所有权人得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将其物的使用价值让与他人,自己取得相应的对价,也可以将其物的交换价值让与他人,以获取信用;用益物权人得直接享受自己所取得的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益,对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人得享受其取得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益,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

 

 

  (三)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在对物加以直接支配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是紧密相联的,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关系。对物的直接支配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反映了权利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效力。物权是一种确认物的归属的权利,不论是物的使用价值的归属,还是物的价值的归属,都具有排他性。一旦某物为某人享受其某一方面的利益,他人就不能同时享受同样的利益,因此,物权人得向任何人主张其权利。由于物权为直接支配其物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外的一切人,义务人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协助权利人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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