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教育-第一公务员考试网

0371-87096515 河南分校
【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物权的客体——物,政法干警考试 政法干警培训 政法干警招生简章 政法干警辅导 政法干警考试内容 政法干警考试资料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自由让与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流通的范围有所限制的物;不流通物亦称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分类意义: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故能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对限制流通物作何种限制,是由行政法规定的,如《金银管理条例》对黄金、白银的专营规定,《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买卖的限制,《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经营和交易的限制,就属于对物流通的限制性规定。由于行政法规范属强制性规范,其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循,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绝对不允许流通的物。法律对禁止流通物的规定,既见于《民法通则》,如国有土地所有权、矿藏、水流等,也见于行政法的规定,如《食品卫生法》对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的禁止销售。违反法律对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行为,不仅流通行为无效,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一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二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分类意义:一是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二是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对于多数人之债,须确认属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当标的物为数人共有,标的物上产生的利益或负担自然也由共有人分享或分担。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例如楼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时,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属各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所以,对疏浚费用各层房主负连带债务之责。

 

  (四)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讯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分类意义: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在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费借贷或货币借贷合同期限届满时,借贷人只要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即可,因为所借之物或钱已被处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还原物或原币,况且原物、原币与返还的物、货币是具有共性、可替代性的。二是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三是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五)主物和从物

 

  这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作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分类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六)原物与孳息

 

  孳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木所结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分类意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的所有权应由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更多资料:河南政法干警招考公告、考试大纲、考试真题、 备考资料下载


河南华图公务员考试培训学校

 

培训项目:公务员、招警、军转干、选调生、招教、村官、事业单位等考前辅导及面试培训。

 

报名电话:0371-86011555、87512666、87095130、87095131、87095132

 

报名地址:郑州市花园路与农业路交叉口招银大厦12B(1402)

 

华图网站://henan.htexam.com

 

华图图书://huatutushu.taobao.com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河南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 政法干警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

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