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转干考试行测备考:行政行为(2)
2011-02-18 14:52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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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
1.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约束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服从。
4.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三、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主观方面要件。行政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方面要件。行政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4.功能要件。即行政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权限合法。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3.内容合法、适当。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为,必须按照法
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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