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培训民法学预测卷及答案(1)
2011-08-02 16:59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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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从09年开始招录,河南政法干警考试专科层次一般考行测、申论和文综。本科层次行测,申论和民法。其中文综和民法在总分的50%,其中重要程度由此可见。将从民法各个方面对民法进行剖析,希望对参加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的事项不包括( )。
A.医疗费
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D.健康损失费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
A.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
B.保管物交付时
C.保管人签字时
D.保管费交付时
3.丘某17岁时将同班同学李某打伤,丘某18岁进入一家工厂上班。不久后李某起诉要求丘某赔偿医药费,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
A.丘某承担
B.丘某之父承担
C.主要由丘某之父承担,丘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丘某承担,丘某之父适当赔偿
4.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
A.动产和权利
B.著作权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5.下列哪项不是人身权的特征?( )
A.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B.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无关
C.属于绝对权
D.具有专属性质
6.口头遗嘱属于( )。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D.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7.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
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
C._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两年
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此限制
8.下列关于赠与合同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
D.赠与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
9.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B.债权人须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C.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就因此所得到的利益,代位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10.下列能够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
A.将废旧电视扔进垃圾站
B.抛弃婴儿
C.将房屋闲置
D.将土地撂荒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D项正确。
2.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自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须以交付实物为依据。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说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除非有关于成立的特别约定;保管人签字和保管费的交付,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见,只有B项符合题意。
3.A[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A项正确。
4.A[解析]本题考查质押的客体。质押的客体一般是动产和权利。从这一点出发再分析各选项可得出答案,本题若用排除法,更简单。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不能直接作为质权的客体。可以质押的是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人身利益和权利不可转让,当然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
5.B[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特点,需考生熟读教材,做题时注意选项的说法要准确,以免误入陷阱,比如B项中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有一定联系。
6.A[解析]本题考查口头遗嘱的概念。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口头遗嘱的概念及特征。掌握了这些内容,解题就相对简单了。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依照一定方式实施,可以把它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要式行为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即可生效。《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应选选项A。遗嘱属于单方行为,其成立也谈不上交付遗产,口头遗嘱的生效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并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7.B[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只要我们掌握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各自的特点之后,应该说是能够答对此题的。当然考生在平时应当多注意对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对比。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本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B[解析]本题考查赠与合同的性质,考生首先要分析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然后针对各种权利和法律行为看能否对号入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能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赠与合同分为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和不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故排除A项。《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只要是合同,就不可能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单务合同不是一回事。
9.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基本知识。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10.A[解析]本题考查抛弃。关于抛弃的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抛弃要求不同;抛弃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故抛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只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具有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抛弃动产则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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