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生活待遇政策常见咨询问题200问汇总(17)
2011-10-09 16:28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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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问:计发丧葬费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答:干部月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士官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
102.问: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丧葬费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给6个月本人生前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103.问: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离退休干部因战、因公牺牲或病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其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特别抚恤。其中,一等抚恤金15000元,享受条件是被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二等抚恤金12000元,享受条件是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三等抚恤金10000元,享受条件是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
104.问:哪些人可以领取特别抚恤金?
答:领取的对象和顺序是:牺牲病故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
105.问:特别抚恤金由哪个部门审批和发放?
答:享受特别抚恤金要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发给。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管理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地省军区发给。
106.问: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干部、士官、职工牺牲病故后6个月内(阵亡者12个月内),按干部、士官、职工生前的工资,由军队逐月发给遗属。此外,从第7个月起(阵亡者从阵亡后第13个月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发给生活补助费:一是干部、士官随军留队的子女(指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干部、士官生活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二是干部、士官的随军留队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107.问:随军干部、士官遗孀另择配偶者,是否继续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答: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月起不再发给。
108.问:牺牲、病故干部、士官上大学的子女是否从生活补助费中扣除助学金?
答:为鼓励上大学的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官的子女好好学习,从1985年9月份起,不再扣除在校享受的助学金或奖学金,均按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