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生活待遇政策常见咨询问题200问汇总(4)
2011-10-09 16:28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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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问:干部、士官退休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一是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二是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三是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四是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五是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批准退休:一是服役满30年的;二是年满55岁的;三是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伤、致残、积劳成疾,经驻军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是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艾滋病的。 (
20.问:干部、士官退休生活费如何计发?
答:军龄工资和除工作性津贴之外的津贴补贴按全额计发,干部职务、军衔工资和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按下列比例计发:一是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二是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六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三是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15%,荣立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标准提高5%,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四是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五是退休生活费的入伍时间、奖励、地区三种补助可合并计算提高,但提高后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100%。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军龄(含工龄),参军当年算1年,进入下一年度即按增加1年计算。
21.问:干部、士官退休后每年1月如何定期增资?
答:干部、士官退休后每年1月以定期增加退休生活费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生活费计发比例计算增加。如,某四级退休士官退休生活费计发比例为85%,则其2008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费数额为:四级以下退休士官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40元×85%=34元。
22.问:义务兵津贴年度增加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义务兵的津贴按服现役年限执行相应的年度津贴标准,服役每满1周年时,执行下一年度津贴标准。即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