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乡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经济法(6)
2012-06-12 15:31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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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1.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9月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它具有违法性、危害性、侵权性的特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
①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致使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以达到推销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
混淆行为: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D.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②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或足以引人误解的宣传。
③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④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这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正当地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对他人的交易活动实施限制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二:一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禁止或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的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⑤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回报为手段进行贿赂,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A.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C.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⑦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和一定的期限内,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四种除外情况:A.销售鲜活商品;B.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季节性降价;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⑧搭售行为。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⑨违法有奖销售行为。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欺骗性或超过法定限额的巨额奖励的手段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具体为;A.欺骗性的各类销售,即谎报有奖,实际无奖,或者让内定人员中奖,或者在奖金数额,奖品种类、中奖方式等方面进行欺骗行为;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C.巨额有奖销售,即所设单项最高奖的奖金数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⑩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削弱其竞争能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这是指经营者在投标活动中相互勾结,联合损害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共同提高或压低标价等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有:
①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视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并应当承担由此支付的合理费用。此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追究责任的方式。
②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
③刑事责任。对那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最早的是美国在1890年制定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继美国反垄断立法之后,其他的一些国家相继进行了反垄断立法。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反垄断立法,关于反垄断的法律内容主要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零散的条例、暂行规定等行政性规定中。
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的主要禁止限制竞争和经济力的过度集中以及滥用市场优势,是以排斥市场竞争行为作为主要调整对象的。
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主要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他们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两大基本原则:①本身违法原则。即对于市场上某种行为,不管其产生的具体情况,也不管其后果,只要其属于反竞争而构成垄断即可被判定为非法时,这种行为就是属于本身违法。③合理原则。对市场上某些反竞争行为不必然视之为违法,而应依具体情况,要以合理性来衡量判断其是否非法。
(2)垄断的概念和表现
垄断,是指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企业支配着某项产品或某项服务的总给规模,操纵市场、限制或者排斥竞争的经济行为,垄断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具有以特征:第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行为;第二,垄断是一种组织的联合力量;第三,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通过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第四,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典型垄断行为主要有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两大类别。
经济性垄断行为主要有协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
协议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订立协议以及在行为上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共同为限制或者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协议垄断可以有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具体内容包括:限制价格协议、限制市场供应协议、市场划分协议和联合抵制协议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了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优势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企业取得特定市场的支配地位。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主要是看该企业在市场中是否受竞争的制约。凡是不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不必考虑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而可以任意行为的企业,均被认为取得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差别对待、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通过合并取得的。在反垄断法上,只要一个企业通过某种方式可以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支配权,就认为这两个企业实现了合并。新设合并和兼并以实现企业联合是我国采取的产业政策之一,目的是通过企业合并,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改善管理,实现规模经济。但是大量的企业合并,减少了竞争者的数目,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就会受到破坏。行政性垄断是与经济性垄断相对应的,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
①行业垄断。是指在特定的行业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性公司拥有其他竞争者所没有的特权,并且在具有经营权的同时还拥有某种行政管理的职能,这些企业利用这种特殊的优势进行排斥竞争,独自经营的状况。
②地方垄断。地方垄断行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市场壁垒,以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原材料外销的行为。市场是开放的,开放的市场应当有自由的竞争,而地方垄断则割裂市场和限制自由竞争,应当禁止。
③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是指政府的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④其他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即政府设立行政性公司,使行政权力与经营利益结合,或者限定交易,都是排斥竞争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垄断法规制的垄断:
①公益事业。公益事业中的铁路、邮电、军工等部门,这些部门涉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而且不宜实行自由竞争,一般都由国家垄断经营。
②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的商业行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是针对国内商业或贸易的,对于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基本上不予禁止。
③国家产业政策特殊扶持的产业或者国家重点项目。国家出于发展经济的实际需要,往往要优先发展某些特定产业,如钢铁、高科技等,在特定时期上马某些重点项目,并给予其特殊优惠的政策和便利,而这些优惠及便利是其他企业或行业所不能享受到的。这种特殊政策下的倾斜保护,不属于垄断行为。
④知识产权独占。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获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独占或垄断权),行使权利而排斥他人是合法的。因此,不能以反垄断为由反对这种特殊的限制竞争。但是,当权利人通过协议对被许可人加以的限制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则限制属于非法。
(3)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宣布限制竞争协议无效,制止正在进行的垄断行为;决定强制企业分解或者转让部分经济力;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作出行政罚款决定等。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除行政处罚外,在垄断行为中受到经济损失的经济活动主休,可以要求垄断者予以经济赔偿。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的触犯刑律的行为,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与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国家机关发生的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用于个人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集团。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商品消费关系;二是国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权益保障关系和对经营者的管理监督关系。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原则有: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
(2)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①安全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_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且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②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有权知悉其真实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③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戚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④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⑤求偿权。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结社权。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如成立消费者协会等。
⑦获得有关知识权。获得有关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包括有关消费观的知识、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市场的基本知识,以及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等。
⑧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不受非法搜查、检查、侮辱、诽谤等。
⑨监督权。监督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⑩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申诉、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一般就是经营者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安全要求;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标明经营者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有关商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正常功效;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三包”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现任;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4)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如果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①协商和解。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分清责任,双方自行解决。②调解。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消费者协会召集双方,明确责任,解决争议。③申诉。它是指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以求解决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申诉。④仲裁。它是指消费者、经营者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予以判断、公正裁决的一种方式。⑤诉讼。当事人不愿铷商,调解不成,申诉无果,又达不成仲裁协议的,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为了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如何索赔和如何确定责任者作了明确的规定。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③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④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⑤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⑥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法律责任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及有关人员,视不同情形,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①民事责任。经营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或约定,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或约定义务,造成财产损害的或被认为不合格商品或有欺诈行为的;或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以及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盘保护法第49条还特别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②行政责任。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末使用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有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③刑事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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