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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通知》(鲁组发〔2011〕76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山东省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人员范围和条件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与资格: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0年9月26日至1988年9月26日之间出生)。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高检会〔2009〕4号)规定,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六)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从事法律工作应当满二年,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应当满一年。从事法律工作年限按正式参加工作足年足月累计,以2011年9月为截止日期。

  (七)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

  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干部,经所在单位推荐、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可以报考。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公开选拔: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

  (五)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不得报考处理的。

  (六)在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中违纪违规、违约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参与选拔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单位。

  二、录用计划和数量

  2011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各180名(具体职位及计划见附表)。对于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将相应核减录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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