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6 16:21:52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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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动机是推动人们进行某种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即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目的是人们追求一定结果的一种主观愿望。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反映了行为人对之积极追求的主观愿望。因此,犯罪目的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还成为犯罪的构成必要要件之一,对犯罪的成立与否发生影响。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未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对此一般构成犯罪未遂。第二,已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却误认为未发生或误认为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不影响成立犯罪既遂。第三,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发展过程认识错误,对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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