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6 16:50:35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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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7条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02年修订《婚姻法》取消了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
(三)结婚的程序与事实婚姻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四)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 重婚。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第三,婚后尚未治愈。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五)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需符合以下规定:
1.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六)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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