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7 17:16:02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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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初任检察官招聘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笔试内容法律专业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含申论)两科,河南华图特整理法律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六、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权利;(2)它是一种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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