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2 18:04:15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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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审民事案件;
3、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简易规定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规定第1条: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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