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2 18:27:26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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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公示催告的程序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30条、232条、234条
解析:公示催告的程序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注意:根据《民诉意见》第236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2)《民诉意见》第234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民诉意见》第230条,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民诉意见》第232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6)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民诉法》第200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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