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4 14:52:05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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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考点]仲裁协议的无效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7条
解析: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是考试重点,需要掌握。此外,下列仲裁协议也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提供。
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解析:本条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作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如果选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
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考点]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10条
解析:除上述情形外,《仲裁法解释》第10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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