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8 14:57:58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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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院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报考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均为法律;报考其他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为相应的专业知识。为了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河南检察院考试,河南华图特整理相关备考资料。
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能力范围外独立实施的单方面民事行为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①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④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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