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8 15:05:21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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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院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报考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均为法律;报考其他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为相应的专业知识。为了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河南检察院考试,河南华图特整理相关备考资料。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当事人可以附延缓(生效)条件/期限,附解除条件/期限
注: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3)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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