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南政法干警考前半小时民法总则部分
2013-09-18 08:37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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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利益均衡;
④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⑤等价有偿原则: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
⑥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法律、政策、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
(1)自然人:
撤销死亡宣告后果:返还继承财产;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婚姻;父母子女关系恢复,如子女被依法收养不能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除非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如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法人:依法成立的,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加入之前的合伙债务同原合伙人一起负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其不得以劳务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因发生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从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丢失损毁】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4.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
生效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附条件: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发生条件(延缓条件)或消灭条件(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在意思表示中含有生效期限(始期)和失效期限(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的效力的民事行为。类型: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可撤销行为: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可以诉变更或撤销的行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行使撤销权。类型: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乘人之危;④欺诈、胁迫→损害其他当事人。
(4)效力待定的行为: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行为。
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无权处分;③无权代理。
5.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不得代理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须本人亲自进行的。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将效果归于本人的代理——未经本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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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祖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