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南政法干警考前半小时民法人身权、婚姻部分
2013-09-10 08:46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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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法
1.人身权特征:不可转让;无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绝对权。
分类:①身份权:荣誉权等;②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法人享有,可转让)、名誉权(法人及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侵犯要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经本人允许)。
2.结婚的条件:
①有结婚的合意;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非直系血亲、三代及以内的旁系血亲;
⑤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3.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后自始无效。
4.夫妻财产制: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财产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认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5.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6.取得继承权:基于身份关系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
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意思表示。
7.继承开始:有遗赠扶养协议→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无或协议无效且有遗嘱→按遗嘱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按最后公证遗嘱→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遗嘱为准】;无或遗嘱无效→法定继承——先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继承,如无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8.代位继承: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9.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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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祖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