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用益物权(一)
2014-08-09 15:42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备考:2014河南政法干警辅导 专题:2014河南政法干警专题 课程 :2014河南政法干警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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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第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地上权、地役权等是基本的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水权等。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预测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有如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与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a、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划拨) 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
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预测题)
1、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1)土地的占有、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
(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土地使用人的义务。
(1)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第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1、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存续期间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灭失。
2、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一定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与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第三节:农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预测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
第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所谓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合同创设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与义务。
1、农地承包人的权利:
(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2)投资补偿权。
2、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第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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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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