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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法》的有关考点的解读

2020-04-02 14:28:36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

  【导读】华图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同步发布:关于《仲裁法》的有关考点的解读,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 。

【导读】

为大家带来《关于《仲裁法》的有关考点的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仲裁法》是一门比较冷门的法律,但是随着我们国家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的深入发展,出于提高难度、选拔更优秀人才的目的,现在也开始逐步有所考察。所以,无论是为了个人考试成绩提高,还是增长个人法律素养,我们都有必要研究一下这一部分知识。

下面给大家出一道以前考过的试题:

试题: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A公司选定张某为仲裁员,B公司选定王某为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丁某指定郝某为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进行案件审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下列做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

A.按郝某的意见作出裁决

B.提请主任丁某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D.应当重新选定仲裁员后重新审理

该题,正确答案为——A。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题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郝某的意见作出裁决。

下面,我将为大家挑选部分可考性较强的《仲裁法》的知识点,以供大家学习提升。

1.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没有仲裁,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当事人达成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无效的除外。

4.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7.仲裁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

仲裁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的。

9.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0.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1.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2.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上述知识点的学习了解。下面我们通过几道题目来检测一下学习掌握的效果。

例题.(单选)下列关于《仲裁法》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达成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可以适用仲裁程序

C.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仲裁包括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

以上例题,答案为:B。

如果有做错的小伙伴,具体错误的原因,大家可以自行仔细研究以上论述来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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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关于《仲裁法》的有关考点的解读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法律知识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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