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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示和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于11月中旬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分工办理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

  新聘用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编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规定,对新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接受岗前培训。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聘用、入编等手续;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审批机关备案后,用人单位可取消其聘用资格,被取消聘用资格的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聘用人员自聘用之日起5年内不得调动或考录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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