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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体检、考核

  考试结束后,根据招聘岗位计划和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组织体检、考核。对因弃权、体检及考核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报考同一岗位进入面试的其他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如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体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在指定医院进行。

  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全面、客观、公平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

  六、签订聘用合同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按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报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凭《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对急需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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