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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体检

  1、体检对象确定:依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与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若综合成绩相同的,依考核成绩为准,若考核成绩仍相同的,依试教成绩为准。

  2、体检由市司法局和市工读学校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实施。

  3、体检不合格处理: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或者弃权,按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替补。若综合成绩相同的,依考核成绩为准,若考核成绩仍相同的,依试教成绩为准。

  八、考察

  1、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

  2、考察由市司法局和市工读学校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是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等。

  3、出现考察不合格者或者弃权,按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经体检合格后依次递补。若综合成绩相同的,依考核成绩为准,若考核成绩仍相同的,依试教成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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