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支一扶考试公基辅导: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2012-06-19 13:59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胡-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 微博:henanhuatu
- 微信:hnhuatu
- QQ群:47175410
- YY讲堂
推荐:华图内部教案全面升级抢购中 包邮仅39.9元可抢华图千元大礼包 Q群:47175410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河南三支一扶考试,河南华图特整理河南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资料。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唯物辩证法有三大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就是揭示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指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即对立统一。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本质属性。同一性,指的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一种本质联系,即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的属性,即相互反对、相互竞争、相互限制、相互否定的属性,是体现着对立面双方相互分离的一种趋势。凡是存在着矛盾的地方,必定是既有同一性,又有斗争性,二者兼而有之,相互联结,不可分割。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一个问题,是进一步说明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所谓发展,从实质上说,就是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事物在各种外部条件的影响下,对立面双方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既同一,又斗争。一旦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立面发生相互转化,新事物取代旧事物。一般地说,这就是事物发生的实在过程。
矛盾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客观性,是指矛盾为一切事物、现象所固有,既不能任意地扩大或缩小,更不能任意地制造或消灭。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是世界的普遍状态,即矛盾无处不有,无时不在。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各有其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二者相互联结,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普遍性不能离开特殊性而存在,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也不能离开普遍而存在,特殊又总是和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的。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
2、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主要揭示了事物的发展变化所采取的基本状。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两种基本的状态,量变状态和质变状态。事物的发展,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的过程,质变和量变相互过渡、相互交替,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就是事物量的变化,即数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人们经常看到的统一、相持、平衡和静止等,就是事物处在量变过程中呈现的状态或面貌。质变就是事物性质的变化,即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统一物的分解、相持、平衡和静止的被打破,就是质变过程中呈现的状态或面貌。
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是: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则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引起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量变——质变——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相互交替,不断发展。这也就是量变质变互相转化的规律即质量互变规律。
把握量变和质变辩证关系原理,在实践上,为我们的一切实际工作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思想原则:(1)要重视量的积累,没有一定量的准备,就没有事物性质的变化,也就是说,要反对那种不要量变准备盲动冒进的错误;(2)在量变达到一定程度时,要抓住时机,促成事物的质变,也就是说,要反对那种在条件具备时不去变革,贻误时机的错误。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河南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 政法干警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