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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在我们国家财产保有环节的赋税是缺失的,那是不是应该增加该环节的征税,如财产税(不动产税,即“物业税”,以及遗产税、赠与税等)?

  理论上说是对的。直接税可提升纳税人的国家主人意识,使人们更加关注税款征收的合法性来源和税款的去处,这将有利于民主宪政制度的扎根,实际上,世界上最早的宪政民主制度就产生于直接税而非间接税。此外,以直接税取代间接税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可促使企业下调商品价格,激励社会有效需求,宏观调控也就可以不再为内需如何扩大而头痛。

  话虽如此,但我还是不敢在今天的中国呼吁政府扩大直接税的比重。因为开征此类税收的一个大前提我们还不具备,即直接税的立宪主义,征收这些税的法理依据还不充分。若政府征税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开征财产保有环节的税就不见得妥当,因为它很可能导致纳税人的既有高税负的基础上又添新税,而增值税等旧税又减不下来,会进一步加重民众的税负。这样做对谁最终都没有好处,无论对纳税者,还是对征税者。

  这些日子,关于征税的事,套用朱自清先生的话说,社会上“颇不宁静”,开征房产税,按照排量征收车船税,以及十二五期间要开征的环境税等,闹得沸沸扬扬。每个税种都可以找到一堆“正当的”理由,但最终结果却都无一例外是增税。这一点,大众看得已经很明白,对日益增重的赋税的忍耐力也已然下降,说怨声载道亦不过分。这一点,想必你比我看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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