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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建议是一种新型的监督方式,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只要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的情节和现象,检察院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错误;或者要求法院采取合法的审判行为。这就是一种对诉讼过程的监督。这表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确认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诉中监督,也就是诉讼过程中的监督。

  “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将大大加强,覆盖了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诉后监督和执行监督四大领域。同时,不仅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还可以对调解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更加地广泛,这是此次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汤维建认为。

  举证难——通过开收据、罚拖延予以缓解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老百姓提交的证据决定着自己官司的输赢。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后证据遗失等情形,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常被动。对此,草案专门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样的作法,已经在大兴法院日常工作中稳步开展相当长时间。这样出具证据收据,可以很好地约束法官,以免由于法官的粗心大意遗失证据之后,给老百姓造成不利的后果。”北京大兴区法院法官张冠楠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军也表示,明确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让法院及当事人对于证据材料的双方共同确认,确保在未来的诉讼过程中不会对所提交的证据内容产生争议。同时,监督法院经办人员更严谨地处理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留存、移交、备查。

  在提高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方面,草案还特别针对有的当事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增加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条款,从‘随时提供’改为‘及时提供’,这是对200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的规范和总结。如果没有及时提供,当事人有说明的义务,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将会受到制裁。不予采纳该证据是最重的制裁,因为不予采纳往往意味着,即便有证据也可能败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说。

  王亚新认为,这是实践中最大程度缓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是一大亮点。“这不仅是社会公众都关注的问题,还牵涉到当事人的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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