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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难——明确机关团体可起诉

  近年来,诸如三鹿奶粉事件、康菲溢油事件等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社会各界急切呼吁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公众及相关人群的合法权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也多次提出在民诉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对此,此次民诉法修改作出了回应,草案专门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现行民诉法,没有规定公益诉讼的制度,导致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无人进行诉讼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提起诉讼的,法院也不予受理,导致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力,民事诉讼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不能到位。有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此次民诉法修改对公益诉讼制度作出相应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汤维建指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强调,打开公益诉讼这扇大门问题可能不大,不过是否能发挥作用关键还得看开得大还是小。“印度的公益诉讼就很兴盛,但由于设定得非常宽泛,整个制度形同虚设。我们要吸取这样的教训。”

  对于个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王军认为,草案虽未提及但应当增加“个人”,因为包括环境、健康、教育等权益在内的公益性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益。

  不过,汤维建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说,此次草案没有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公民个人可能会滥用公益授权,从而容易导致引发公益诉讼的泛滥;二是如果公民确实是因为环境污染等原因受到损害,他们可以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根据现行民诉法的108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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