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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文综考试知识要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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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毛泽东提名,决定周恩来任国务院总理。

  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途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民族区域自治和外交原则,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第一届人大的召开和《宪法》的通过,结束了政协代行人大职能、《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的局面,加强了人民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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