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2012-06-20 14:05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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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1、法人的历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形成法人的雏形,欧洲中世纪的教会财产法创设了社团所有权、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确认了中世纪教会社团的主体地位,此可谓法人独立财产制的产生。11世纪出现新的商业经营形式,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体,后来出现海上合伙,合伙人责任仅限于其最初的投资,此可谓法人有限责任制的产生,到中世纪末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提出了法人概念。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确认了法人制度。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我国自成立后,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真正从法律上确认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则》。
2、法人的本质:
(1)拟制说: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注释发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
(2)否认说:包括:目的财产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布林兹。受益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耶林。管理人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赫尔德。
(3)实在说:包括:有机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基尔克。组织体说,代表人物为米休德等。
实际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经济,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人的联合赫财产的联合,这种联合有着不同于个人的完全独立的利益,从而法律须赋予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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