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普通合伙事务执行
2012-06-20 15:16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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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
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 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 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
① 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3)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①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② a.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决定
b.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
c.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 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2)原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4) 仅是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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