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2012-06-20 16:45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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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2.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不必经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可认定为有效
3.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4.实施的非合同行为且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效,如立遗嘱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2.实施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少量糖果、文具,因交易价值不大,应当认定为有效
3.实施的上述两点之外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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