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代理权的消灭
2012-06-21 15:22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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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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