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招警考试辅导警务常识: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012-02-09 14:49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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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解]本条是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的强弱,因此,为了保证武器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军队通过制定、施行大量的、适用于各类、各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装备管理制度。部队的武器装备必须按照使用权限和编配用途进行严格管理,才能确保正常使用,使武器装备既充分发挥效能,又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部队随时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有力保障。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使武器装备管理失控,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甚至造成武器装备的毁损、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混乱,危害武器装备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是相对于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等使用规定而言的,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装备的动用权限、编配用途、使用范围等管理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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