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招警考试辅导警务常识:关于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
2012-02-09 15:10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未知-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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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界定。本条共两款:
第一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凡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适用本《条例》。第一款中的“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地域,包括我国境内的陆地、岛屿。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凡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是本款中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是指下列几种情况: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应通过外交途径追究法律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根据《条例》制定和颁布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或者将来可能制定的其他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这里包括已经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等等。
第二款是指在我国船舶内或者航空器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我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条例》。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航行在公海以及外国领域的我国船舶和在外国领空上我国的航空器(包括停泊在外国港口、机场上的我国船舶和航空器),也是属于我国行使主权领域的范围。因此,在这些场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也应按照《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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