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招警考试辅导警务常识:关于治安处罚的概念
2012-02-09 15:20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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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处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凡是违反《条例》所列举的扰乱、妨害、侵犯等各种危害性行为的,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两条标准:一是对社会有无危害性;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否则,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造成轻微的危害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质特征。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增补,根据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共有77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中有39种行为的表现形态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罪名相似或者相同,两者的界限只是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差别。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违法,对社会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违反《海关法》,情节轻微的走私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情节轻微的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等。
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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