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担全(12)
2012-07-12 15:4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保全
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只以债务人为被告,而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四)行使的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五)行使期限
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此期间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是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依法院判决的确定而产生,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债务人、受益人、债权人产生如下效力: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并非当然无效;行为被撤销后,溯及既往地自始无效。即免除债务的,视为未免除;承担债务的,视为未承担;设定负担的,视为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移转财产的,视为未移转。
(二)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与受益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再请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益人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