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担全(5)
2012-07-12 15:4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保全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节 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使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为相对权,原则上不具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也不得随意干预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变化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出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目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则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债务人的行为不能不受到影响。同时对于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法律也应当适当给予保护。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能够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现代各国民法所采纳。